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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章程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3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增修本會章程第22條第4項、第23條第4項至24條第4項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5條第2款
中華民國107年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11條第4款
中華民國105年09月30日創立本會章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8日第二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6條


壹 總則

第01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與工會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勞動法規訂定之。

第02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簡稱「派遣工會」(以下稱本會)。

第03條    本會以團結派遣勞工、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動環境和勞工生活、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及增進會員知能為宗旨。

第04條    本會以全國之勞動派遣產業內之勞工組織成員。

貳 工作內容

第05條    本會主要之工作內容如下:
  1. 團體協約之締結、變更或廢止。
  2. 勞資爭議之處理及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3.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以俾尋求最佳之勞動條件及勞動環境。
  4. 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政策及法令之制定和修正。
  5. 勞工教育之舉辦、與職業訓練之協助及福利、康樂等活動之推行。
  6. 促進會員間之情感,並處理會員間之糾紛。
  7. 各類文件、資料及刊物之編著及印行。
  8. 其他合於第三條之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參 會員

第06條    任何曾經受雇於派遣、勞務承攬並認同本會宗旨之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

入會申請人如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掌理人事、財務、會計等相關業務者,應經理事會特別決議核准,始得加入本會。 

前項特別決議,應經本會理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同意而生效。

第06-1條     會員如遭不續聘、解僱等不利對待,而於進行各種法律程序及公開活動期間,包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民、刑事與行政訴訟、調解、協商等程序及公開抗爭、記者會,仍得保留其會員資格。

前項會費之收取,如遇有失業之情形時,其繳納之金額由理事會決議,當事人得出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07條    入會申請者須提交申請書(如附表),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後始生效力。

第08條    本會會員依本章程及法律規定,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會員應遵守本會規章,按時繳納會費,並服膺本會所做之決議。

前項會員所繳納之會費,退會時不予以退還。

第09條    會員如有下列各項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移送監事會,經當事人充分陳述後,得按情節、結果之程度,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1. 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
  2. 未能按時繳納會費
  3. 妨害本會名譽
  4. 破壞會員間之關係
  5. 未能服從、履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所做之決議
  6. 其他不利本會之行為
前項會員所為各款之行為,而有除名之必要者,應由過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並由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始得議決。

第10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肆 組織職權

第11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但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依本章程規定處理各項事務,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設置各種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本會會員得組成分會,分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

前項顧問為無給職。

第12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

工會會員代表應為會員,由會員選舉之,任期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連選得連任,代表會員代行使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 

第13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由會員大會之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規定如本會會員達到一百人而設有會員代表,則由會員代表推選之。

理事會推選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以無記名投票選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得指派副理事長一人,以俾代行職務,並得分配各理事及會員進行各項工作。

第14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聘任之。

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

第15條  本會設置監事會,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提名,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推選監事會議召集人一人,召集監事會議,並得列席理事會。

監事獨立行使職權,得隨時審核會計帳目、人事資料等本會各項文件,如有需要,得會同專業人士襄助行使職權。

第16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17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本會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2. 本會財產處分之決議。
  3. 本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4. 理監事會理、監事各成員之選任、解任及停權。
  5. 會員停權及開除之處分。
  6. 集體勞動條件及環境之決議。
  7. 審核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各項經費之預算與決算。
  8. 審查理、監事會之各項報告 。
  9. 推選或罷免各種協商之代表。
  10. 其他各項影響會員權利義務之決議。
第18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決定並執行非屬前條規定之各項決議。
  3. 訂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成果報告。
  4. 編列年度預、決算。
  5. 入、退會之審核。
  6. 處理會員各項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
  7. 推選理事長。
  8. 管理秘書處之工作事項。
  9. 聘任無給職之顧問。
  10. 基金之設立、管理。
  11.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19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之臨時大會。
  3. 召開及主持理事會議。
  4. 代表本會。
  5. 指派副理事長。
  6. 管理各項理事會工作。
第20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得隨時審查理事會各項工作之進行情況。
  2. 得隨時審查理事會會計、人事業務。
  3. 糾舉會員不法行為。
  4. 審核會員各種處分。
  5. 各項審查工作之實行。
第21條  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1. 召集監事會會議。
  2. 推行各項監事會之工作。

伍 會議

第22條  年度會員大會(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開會前一個月通知會員,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每一會員以委任一人為限,委任人數不得超過會員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會議須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出席,如有決議,應依本章程各條款之門檻規定辦理。

臨時會須有下列各款要件之一,由理事長召集之:
  1. 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要求。
  2. 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代表連署要求。
  3. 經理事會決議。
  4. 經監事會決議。
上開定期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並行方式召開。惟選舉及罷免事項不得採用。

第23條  理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應於開會前七日通知送達理事、候補理事。

理事長如認有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署名要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事先請假外,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者,視為辭職,其職位由候補理事遞補之。

上開定期或臨時理事會,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並行方式召開。惟選舉及罷免事項不得採用。

第24條  監事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開,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送達監事。

監事會召集人如認有必要或經監事三分之一以上署名要求者,得召開臨時會。

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除有正當理由事先請假外,無故缺席三次以上者,視為辭職,其職位由候補監事遞補之。

上開定期或臨時監事會,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並行方式召開。惟選舉及罷免事項不得採用。

陸  經費及會計

第25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如下:
  1. 入會費:申請入會者,繳納金額為申請時之一日薪資所得,但不得低於新台幣500元。
  2. 經常會費:成為會員後,其月費繳納之金額為月薪之千分之五,但不得低於新台幣100元。
  3. 捐款資助
  4. 政府補助
  5. 其他收入
會員之入會費及費會經理事會決議者,得減免之。

第26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入支出及財產狀況,應於年度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會計報告。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如經十分之一會員或三分之一會員代表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本會各項財務會計帳冊及財產狀況。

理事會應每三個月編製各項收支月報表,供監事隨時查核。

柒  其他事項

第27條  本會之解散或撤銷,其剩餘財產依工會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之。

第28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29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與行政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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