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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在勞動事件法中可扮演的角色(一)

「輔佐人」 文/蔡翰征 幹事  《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是針對勞資雙方因勞動關係所產生的民事糾紛在法院審理時所適用的程序規範,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已於民國109年1 月1 日正式上路。立法目的在於貫徹《憲法》中保障我國國民基本人權、維護基層勞工人格尊嚴及保障勞資雙方在談判地位上實質平等的精神,進一步希望能穩當、專業、迅速、有效、公平地處理勞動事件,促進 勞 資關係和諧及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等。 大家都知道勞資爭議的訴訟過程花錢、勞心且費時,過程至少二至三年以上而且日日煎熬,對於沒錢沒時間也沒相關法律知識的基層弱勢勞工朋友非常不利。在本法實施後,勞工朋友透過勞動訴訟爭取自身權益的門檻與成本就會明顯地降低許多,普遍認為這將會使得勞工提高訴訟的意願,甚至改變一直以來資方的優勢地位,本文便針對本法中與工會有關的重點進行摘要彙整分篇描述提供大家參考,進而理解本法中的工會可以扮演的角色,包含「輔佐人」、「不作為訴訟」及「共通基礎中間確認之訴」將分成三篇文章說明,本文首先談「輔佐人」,並期望大家在職場上都能有尊嚴地工作。 工會可擔任勞工輔佐人 「工會」這個名詞在本法裡面共被提到21 次、影響了11 個條文,都是為了提升工會在法律上的地位及訴訟上的權力的重要規定,其中之一就是輔佐人角色,甚麼是輔佐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6 條第1 項的規定,當事人要經過審判長或承審法官同意,才能在開庭日找輔佐人一起到法院幫忙進行訴訟程序;「輔佐人」就是輔助幫忙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程序的第三人,幫忙得內容包含聲請、參與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參與準備庭、辯論庭、聲明異議等等,講白話,就是類似跟律師角色功能差不多的概念。所以,本法為了增加對弱勢勞工的訴訟協助與幫忙,在 第9條第1項 就特別規定「 工會 」可以擔任勞工訴訟的輔佐人,且 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須經審判長許可的規定 ,意思就是工會在章程所定的目的範圍內,可選派像工會 理事長、顧問、幹部 等等的人員來協助勞工進行打官司,且代為幫忙陳述事件的事實過程,這條文最低限度的給了勞工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大大減輕訴訟過程的負擔與不便利性。因為當個別勞工發生勞資爭議事件,以至於產生訴訟案件時, 有處理勞資爭議實務經驗的工會幹部,給予勞工在訴訟期間一定程度的幫忙,可以降低勞工面對許多未知訴訟過程的恐慌,而且勞工所選派的輔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