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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在勞動事件法中可扮演的角色(一)

「輔佐人」

文/蔡翰征 幹事 

《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是針對勞資雙方因勞動關係所產生的民事糾紛在法院審理時所適用的程序規範,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已於民國109年1 月1 日正式上路。立法目的在於貫徹《憲法》中保障我國國民基本人權、維護基層勞工人格尊嚴及保障勞資雙方在談判地位上實質平等的精神,進一步希望能穩當、專業、迅速、有效、公平地處理勞動事件,促進資關係和諧及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等。

大家都知道勞資爭議的訴訟過程花錢、勞心且費時,過程至少二至三年以上而且日日煎熬,對於沒錢沒時間也沒相關法律知識的基層弱勢勞工朋友非常不利。在本法實施後,勞工朋友透過勞動訴訟爭取自身權益的門檻與成本就會明顯地降低許多,普遍認為這將會使得勞工提高訴訟的意願,甚至改變一直以來資方的優勢地位,本文便針對本法中與工會有關的重點進行摘要彙整分篇描述提供大家參考,進而理解本法中的工會可以扮演的角色,包含「輔佐人」、「不作為訴訟」及「共通基礎中間確認之訴」將分成三篇文章說明,本文首先談「輔佐人」,並期望大家在職場上都能有尊嚴地工作。

工會可擔任勞工輔佐人

「工會」這個名詞在本法裡面共被提到21 次、影響了11 個條文,都是為了提升工會在法律上的地位及訴訟上的權力的重要規定,其中之一就是輔佐人角色,甚麼是輔佐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6 條第1 項的規定,當事人要經過審判長或承審法官同意,才能在開庭日找輔佐人一起到法院幫忙進行訴訟程序;「輔佐人」就是輔助幫忙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程序的第三人,幫忙得內容包含聲請、參與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參與準備庭、辯論庭、聲明異議等等,講白話,就是類似跟律師角色功能差不多的概念。所以,本法為了增加對弱勢勞工的訴訟協助與幫忙,在第9條第1項就特別規定「工會」可以擔任勞工訴訟的輔佐人,且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須經審判長許可的規定,意思就是工會在章程所定的目的範圍內,可選派像工會理事長、顧問、幹部等等的人員來協助勞工進行打官司,且代為幫忙陳述事件的事實過程,這條文最低限度的給了勞工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大大減輕訴訟過程的負擔與不便利性。因為當個別勞工發生勞資爭議事件,以至於產生訴訟案件時,


有處理勞資爭議實務經驗的工會幹部,給予勞工在訴訟期間一定程度的幫忙,可以降低勞工面對許多未知訴訟過程的恐慌,而且勞工所選派的輔佐人並不以勞工自己的工會為限,彈性也很大,可以找其他友會或專業人士幫忙。再者工會及輔佐人在法律上規定,不可以向協助的勞工請求報酬,這同步也降低了許多勞工訴訟上的經濟負擔,算是立意相當良善的立法目的。但也要提醒工會的是,首先應該先就
工會章程修訂有關工會任務的相關規定,增加「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的任務,這樣在未來如果法院進行訴訟審理的時候,擔任輔佐人的工會幹部只要提供工會選派的證明,例如理事會的決議或是工會指派的相關公文,工會幹部擔任輔佐人之資格就沒有爭議,輔佐人也就當得名正言順。

《工會在勞動事件法中可扮演的角色(一)》,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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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刊組感謝您讀到文章最後,「勞動事件法」有若干法律專有名詞,目前工會適逢訴訟案件引用此法進行中,過程中有苦有甘有進有退,會員間的知識心得經驗分享十足珍貴值得細細閱讀,期許在未來互動的討論對話中能夠一起成長。俗話說「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簡單幾字需要折騰多少腦細胞去習得體會,每人的投入程度不同,理解專業法律術語後的輸出也自然千變萬化,工會也是法律白話文運動的一個小小環節,還請諸位讀者敞開心房來閱讀,善用手邊的資源為自己解惑。隨手翻到一句話,作者待考證,"貪婪也許是人性中天生的一部分,但不表示我們什麼事情也沒辦法做。"是的,在此感謝權益組 蔡翰征幹事藉由工會會刊這個載體進行「勞動事件法」相關知識分享,敬邀社會先進不吝指教投稿: tttlu1050930@gmail.com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讓我們為勞工保障一齊做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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