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翰征 幹事
工會在勞動事件法中可扮演的角色除了上一期所提的訴訟輔佐人之外,另外,為減少勞工於訴訟進行中碰上障礙,工會依法也擁有提起團體訴訟的權限,其中之一就是不作為訴訟。
何謂不作為訴訟?這可以視為工會事先介入、預防勞資紛爭的一種機制。依勞動事件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意思就是當雇主有侵害多數勞工利益之行為時,好比雇主片面不當利益的變更勞動條件……等,那個別受損害的勞工常常沒有能力或者是害怕獨自申訴去請求排除這些不當利益對待時,使得多數勞工的權益持續性受損而無法制止;這時候,勞工所屬的工會就可以在章程所定之目的範圍內,以工會的名義對侵害其多數會員權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以預防勞工的權益遭受這些侵害。
工會提起不作為訴訟,依法並不需要個別會員的授權,所以前面提到的雇主如果有侵害多數勞工利益之行為時,工會只要基於保障多數會員之權益,就可以用工會的地位向法院發起訴訟,請求法院命令雇主停止片面變更侵害會員權益的所作所為。而工會提起不作為訴訟,既然是為了多數會員之利益,具有公益性,所以可以免徵收裁判費,以降低工會團體訴訟的負擔。
綜合上述,所以這條文不僅僅是一個事先預防勞資紛爭的機制,同時也可以提供工會選擇以訴訟手段處理勞資爭議的另一途徑,有別於現行工會主要透過大規模罷工等爭議行為作為談判籌碼的傳統因應模式,而且工會如果可以妥善運用這條文的相關規定,日後將會有效地成為工會成長的力量。未完待續。
參考文獻
韓仕賢(2019.12),〈從工會與勞工角度談勞動事件法〉,台灣勞工季刊第60期 頁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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