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3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增修本會章程第22條第4項、第23條第4項至24條第4項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5條第2款 中華民國107年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11條第4款 中華民國105年09月30日創立本會章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8日第二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6條 壹 總則 第01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與工會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勞動法規訂定之。 第02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簡稱「派遣工會」(以下稱本會)。 第03條 本會以團結派遣勞工、提升勞工地位、改善勞動環境和勞工生活、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及增進會員知能為宗旨。 第04條 本會以全國之勞動派遣產業內之勞工組織成員。 貳 工作內容 第05條 本會主要之工作內容如下: 團體協約之締結、變更或廢止。 勞資爭議之處理及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以俾尋求最佳之勞動條件及勞動環境。 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政策及法令之制定和修正。 勞工教育之舉辦、與職業訓練之協助及福利、康樂等活動之推行。 促進會員間之情感,並處理會員間之糾紛。 各類文件、資料及刊物之編著及印行。 其他合於第三條之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參 會員 第06條 任何曾經受雇於派遣、勞務承攬並認同本會宗旨之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 入會申請人如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掌理人事、財務、會計等相關業務者,應經理事會特別決議核准,始得加入本會。 前項特別決議,應經本會理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同意而生效。 第06-1條 會員如遭不續聘、解僱等不利對待,而於進行各種法律程序及公開活動期間,包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民、刑事與行政訴訟、調解、協商等程序及公開抗爭、記者會,仍得保留其會員資格。 前項 會費 之收取,如遇有失業之情形時,其繳納之金額由理事會決議,當事人得出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07條 入會申請者須提交申請書(如附表),經理事會二分...
臺灣倡議非典型派遣勞工應有合宜工作環境的非營利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