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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承攬—真與假的一線之間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媒體報導博客來與清潔工簽改簽承攬約後不適用勞基法的爭議,一時輿論嘩然。同時間,被鴻海停職的副總裁兼技術長主張其工作適用勞基法,求償6200萬元。兩個事件似乎顛覆了一般人所理解的勞工概念。 無矛盾律: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在邏輯學裡面有一個定律叫無矛盾律,意思是說:事物不能同時「是」跟「不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所以一個命題如果是「真」,就不能是「假」;又是真又是假的命題,會陷於自相矛盾的結果,不能成立。例如一個大前提(命題)認為只要是人都會死,另一個小前題說某A是人,所以得到的結論是某A是人如果為真,則必然會死,否則就會自相矛盾。 矛盾容許論:極端例外的情形應容許矛盾存在   但是有一部分人可能會主張某A並未死亡,而是轉化為靈魂,繼續存在人間,我們無法否認他的想法,而且可能還會支持他。這種即為真又可能為假的矛盾容許理論是一種極端例外的情形,並非經常性的存在。因此,無矛盾律的一個難點在於命題本身的歧義性,「人必然會死」這個命題並非真理,而是「死」的定義如果不夠明確,則必有爭議,也無法完全排除極端例外的情形。 個人的假承攬   按這個定律來推論,在契約自由的前提下,勞工的意思如果為真,則其所簽定的承攬約必然為真。反之,如果該承攬契約為假,則勞工簽承攬約的意思必然為假。但是最大的困難在於勞工的意思如何確認?   有法院的判決認為,用反證的方法來證明如果承攬契約為假,則勞工必須證明其意思表示是受到脅迫,而且必須是在「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民法第93條)。勞工做不到,就不能說他的契約是假承攬。 民法世界:看不見當事人真意   在民法的世界,法是用同質性的角度來看待雙方當事人,將勞工和雇主視為形式對等的兩個「人」,意思自由的推論是以形式自由為前提,實質自由為例外,所以不管哪一方主張其所簽的契約不具意思自由的話,就必須負舉證責任,而且有期限的限制(除斥期間),以彰顯民法契約自由的精神。 勞動法世界:不承認勞方有某種程度的意思自由   但是在勞動法的世界是用非同質性的角度來看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否認勞資雙方某種程度的合意為真,而以強制規定來取代。所以法院在解釋勞動契約的時候,往往會強調:不以民法所規定之僱傭契約為限,凡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之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仍應認屬勞動契約。這句話的意思並沒有否定民法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