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派遣歸零變相資遣案:工會會員共11人爭取要派公司臺電「直接雇傭」,已進入高等法院勞動專業法庭審理中
法庭速寫 圖 CFC |
「直接雇傭」才是政府派遣歸零政策的善意體現
派遣制度並非原罪,但政府歷經兩次改朝換代,帶頭濫用派遣10幾年,假派遣、假承攬橫行,違法剝削勞工權益,這才是根本問題。所以賴副總統於107年行政院長任內所提「派遣歸零」政策,是不得不為之補救措施,目的在推動公部門禁用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鼓勵各部會各企業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考核機制,應以「直接雇傭」原派遣人力為原則,補充新進人力為輔助,如此才能達到既降低派遣使用,亦保障基層派遣勞工生存權、工作權,維持就業市場穩定及照顧勞工基本生活需求之良善目的,奈何此政策卻極可能成為各案場變相合法資遣資深派遣員工手段之一?導致「派遣歸零」政策之執行只聞其形不見其實,無法善意落實在基層派遣工身上,實屬遺憾。
以本案為例,實際發生於108年底,選定人在齊頭式平等之假平等招考機制下,被迫離開任職多年之要派公司臺電,成為「派遣歸零」政策下的犧牲者,本會為了維護會員該有之勞動權益,因而針對派遣公司吉興及要派公司臺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團體訴訟,在歷經2年多努力下,一審辯論終結,於日前判決,判決書指出,選定人與派遣公司吉興備位之訴勝訴,即吉興公司於資遣發生當下未妥善安置旗下派遣工事實成立,但與要派公司臺電之直接僱傭先位之訴駁回,因選定人與派遣公司吉興簽訂勞動契約為108年1月,勞基法增修條文17-1條尚未施行,法不溯及既往,實屬可惜。
法院判決應與時俱進、接軌政策
17-1條係增訂禁止轉掛之規定,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要派單位違反規定者,除課以行政處罰外,並賦予派遣勞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之權利,此規定將得遏止轉掛派遣情形的發生,亦即禁止假派遣。
另於增修條文施行後,針對相關適用疑義,勞動部也於108年6月21日以勞動關2字第1080127025 號函說明,若事實發生於勞基法第17- 1規定生效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有發生同條規定之情形者,雖有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適用,惟若該派遣勞工認與要派單位間於實質上具有僱傭關係,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確認之,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定之,可見行政面還是有給法律面相當的彈性空間,考驗的是法官的實質審查力及道德勇氣。
本會立場
派遣歸零就該以直接雇傭為原則,不該成為惡意資遣資深派遣工之手段。
若假派遣為真,那真雇傭就該實質成立,法院法官應勇於承擔,體現政策美意。
綜上所述,本案選定人不該只因為政府不需要了,就讓他們被全面資遣,這是不合理的,既然政府是派遣工背後最大的雇主,就應協助負起直接雇傭他們的責任,不應閃躲。本案「假派遣、真雇傭」事證明確,本會自然以被選定人角色,在徵得所有選定人同意下,協助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期待二審法官也可本於法律事實認定及勇於任事的勇氣,給予本案所有選定人應有之正義,達成於要派公司臺電直接雇傭想望,回任原職,以體現政府「派遣歸零」政策中派遣轉自雇之真意及美意,而非虛偽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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