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會員於2022年7月突遭簽約的派遣公司解雇,後經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的協助順利復職,這篇文章是她為其爭取權益的經過與心情分享。 ]
「聽說你作到今天,怎麼這麼突然?」
「蛤?」沒有啊?!
2022年7月11日星期一,接到同事的電話才知道,總經理宣布我的合約到期,即日解僱。而在前兩天的星期五,這位總經理剛和我約定,會在下週三前回覆可以召開勞資會議臨時會的時間,討論加班時間認定的問題。
被選為勞方代表後,依據勞基法要求公司讓當年度沒休完的特休假可以自由選擇要延到明年使用,或是年底直接換成現金,這部分順利通過了。由於是勞基法明訂的權利,對於這一次的提案「加班費基數除了底薪,也需要納入津貼計算」以及「加班時間由原本的不足半小時不列入計算改為以分鐘計」可以通過,我其實是有所期待的。
然而在總經理顧左右而言他告知行程確認後再敲定會議時間的電話後,收到了「解僱通知」。
原來,電話裡總經理是在騙我啊。
記得自己一邊尖叫一邊繞著停車場跑了一圈,腳步慢慢停下來後,未來的道路也慢慢清晰:違反一堆勞基法還敢這麼囂張,來來來、哩來!
下定決心後,第一次勞資調解失敗了。
雖然派遣公司和員工簽定期契約是違法的,但調解並沒有強制力。於是我在派遣工會的奕志主任建議下,直接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法。這次效果很明顯,公司主動聯絡我,要我隔天去另一間要派公司報到。
為什麼不是原本的要派公司,「我可以不去嗎?」
曾翔律師建議我依公司要求報到,但去申請第二次調解,要求調回原要派公司。而到了新的要派公司才發現,不是報到,而是面試,面試後該公司的熟人告知確定錄取,但我卻在隔天收到「因故不予錄取、無其他要派公司可收」的資遣通知。多方聯絡查證下,發現是在最後的公司聯絡階段徒生變故。應是我的派遣公司從中作梗,要求要派公司不要錄用我。
原來是圈套,如果我不去報到,就是曠職,如果我去了,最終也還是不錄取,結果都是一樣。
記得發現這件事後的自己滿心幹意,決心要上法院輸贏,一邊收集證據一邊想著勝訴之後該怎麼做,只可惜後來誤打誤撞靠著程序法解套了(勞工與資方有勞資糾紛時,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處理法§8),第二次調解成立那天心裡還頗為失落,計劃好的甄嬛傳劇情無用武之地了。
回到公司後發現大家都重新簽了勞動契約,現在所有的社員都是不定期契約的正式員工了,另外也補發了過去五年內少算的加班費給大家,對於勞方代表補選,也從第一屆的陌生冷漠,到偶爾可以聽到部分社員討論適合人選以及希望推行變更的地方。
我則繼續爭取下班後用手機處理公務視為加班,且須計算至一分鐘,成功取得公司同意後,發現自己當初被選為勞方代表時想做的事-除了不再具備代表身分,使加班以分鐘計無法全社推行以外-大致上都達成了,於是決定離職。
很感謝派遣工會的奕志主任和曾翔律師這幾個月來的協助,記得有次被公司激怒,大喊我不要等調解了我要直接告他,奕志主任靜靜地聽我抓狂,最後還是勸我把勞資調解走完;以及告訴我「法律問題交給我處理」的曾翔律師,還有工會裡素昧平生只是知道了我的故事就熱情地對待我的夥伴。
希望有機會為工會帶來貢獻,我也會繼續在自己覺得正確的道路上走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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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刊組後話
感謝您讀到這裡,更感謝工會會員投稿分享這份寶貴的心路歷程,派遣的多樣化在公部門之外於民間企業的操作手法,讓人嘖嘖稱奇。遊走法律規則的僱用樣態下,面對看似可以相互溝通的勞資會議究竟是成為一個為團體勞動條件向上提升的載體或是一個民主的幌子或其他,沒有藉由工會的知識共享途徑,例如:工會會刊,著實無法為外人所知。
在勞動市場中常因勞工自身沒有意見,因此常看見把權力自動轉讓給擁有管理權的一方。而過於強調勞工權益的表面探究真實,常常只是要求合乎勞基法或符合比例原則的對價報酬而已,白話來說就是公平對待,實務執行上卻有多重障礙,因為沒佔勞工便宜就沒法多些利潤到公司獲利上頭。不然過去公部門派遣為何要年資歸零,剝削特休卻又重複僱用同一批勞工的慣例而難以校正回歸為直接僱傭呢?
加入工會,讓勞工不放棄了自身權益的同時也為團體勞動條件盡一份心力,並獲得工作保障,在此謝謝曾翔律師與工會奕志主任的大力協助。衷心祝福諸位閱聽者「自己的人生自己作主,不成為他人價值觀的奴隸。」文末敬邀社會先進不吝指教投稿: tttlu1050930@gmail.com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讓我們為勞工保障一齊做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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