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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會刊》中華民國112年 第006期

  「會費計算機」來也 圖片來源: Canva 會刊組 會務一覽 秘書處 會員心聲 會員投稿 淺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北榮郭案及國美案為例 文/蔡翰征 幹事 專訪Jason老師談派遣轉正 口述/Jason老師 (前國防部武器研發團隊隊長)  整理/陳勤芳  會員代表 「勞資協商」存在嗎? 文/陳勤芳 會員代表 👍 專家文章延伸閱讀 文/張鑫隆 (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脫勞動」現象的反思  資料來源: 人社東華 國立東華大學 2023 第38期 我為什麼主張應立即制定「勞動派遣法」?   資料來源: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會刊》 中華民國112年 第04期 假承攬—真與假的一線之間 資料來源: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會刊》 中華民國112年 第05期 歡迎投稿至 ttlu1050930@gmail.com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讓我們為勞工保障一齊做些什麼吧。 勞動展覽 「你正在工作嗎?」 國立臺灣美術館展出中 !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美術館、191ART藝文報報 英國策展人麥克.斯塔布斯(Mike Stubbs)與臺灣策展人陳明惠共同策劃,邀請來自包含英國、臺灣、法國、日本與德國等共8個國家共13位(組)藝術家,一同思考「何謂工作?」或者「工作為何?」。展覽從三個子題「從煤礦開採到數據挖掘」(coal mining to data mining)、「自我剝削」(self-exploitation),以及「下班打卡」(clocking off)一一深探從個人身體勞動到資本經濟、再到大數據與數位媒體的注意力經濟之發展歷程。 資料來源:國立臺灣美術館、191ART藝文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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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費計算機」來也

招募會員是工會的重要事務,收會費更是重中之重。初次的入會費怎麼計算,經常的月費如何繳,常讓人搞不清楚。於是乎,萬能的總務組推出「 會費計算機 」來解決大家的煩惱,讓工會章程內的規定變成一鍵可達的小幫手。只要連到工會網站的「 會費計算機 」,讓計算的時間拿來做更有用的事吧! 「會費計算機」居然這麼好用!!! 繪圖CFC x 回到《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會刊》中華民國112年 第006期 x 前往 「會費計算機」

淺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北榮郭案及國美案為例

  文/蔡翰征 幹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口語簡稱「勞裁」,是為了 確實保障勞動權,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正常運作 而存在。 於此我們以會內兩案場的裁決案作簡單說明。 兩例中可清楚發現時間排程離現今 112 年較近之 北榮郭案已發揮 該有的效率作用,即自提起裁決申請日起,不到半年時間內,勞資爭議事件透過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調查審理、居中斡旋,皆獲得部分良善發展。較早的國美案裁決最終構成資方的不當勞動行為,實質違反工會法,卻無裁定救濟命令讓勞工回復原職,且此案仍行政訴訟中實屬遺憾。但基本上已部分發揮現行由勞動部裁決認定不當勞動行為之救濟機制功能及嚇阻作用,勞資雙方應引以為借鏡,以達往後杜絕相關爭議之目的。 首先來看國美案 。 國美案 工會三位會員任職於國立臺灣美術館 ( 要派公司 ) ,於 107 年 12 月底遭派遣公司以「不希望在辦公室談團結」、「希望進來就是乾乾淨淨的」、「怕工會到時候又發文給台北總公司」等莫名理由拒絕續約僱用,工會於 108 年 3 月協助三位會員以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 2 、 5 款之行為,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案件於 108 年 8 月底程序終結,裁決決定書主文指出,派遣公司相對人表示要抽出工會三位會員之人事資料,並於同日退還其中兩位會員的人事資料袋等行為為真,也確實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且相對人表示「就不要辦公室裡再談這件事情」、「我是希望進來就是乾乾淨淨的」、「你那個工會到時候又發函,到時候會很麻煩」等言論,亦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無誤。 但很特別的地方是,此裁決決定書 並未做出任何救濟命令 ,而相對人派遣公司對裁決決定亦有所不服,選擇依程序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案繫屬 最高 行政法院,仍在進行中。 北榮郭案 工會北榮會員於 111 年 2 月及 3 月遭派遣公司兩次爭議性懲處, 5 月份起更是進行不當調動,工會以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為由提起裁決申請,要求資方撤銷記過懲處,並回復其原北榮清潔之職務。 本案於同年 9 月中和解,派遣公司同意撤銷相關記過懲處,並於北榮案場辦公室門口之公佈欄公告張貼相關訊息數日...

專訪Jason老師談派遣轉正

文/陳勤芳 會員代表 館長是國內2010年代台灣興起的網路界紅人,其強壯的健美體魄與幫派老大的氣勢讓網路鄉民為之瘋狂與追蹤;在航空界也有類似的角色,以無可取代的工作經驗與高端武器研發技術曾在80年代擔任三年的國防部武器研發團隊的領導者,在本期會刊裡以航空界的館長Jason為代稱。 當時政府已進行人力精簡,國防科技研發單位也無法避免地進行裁員,人力縮減但工作不減反增,研發的速度不能慢下來而高端人力更需要補足,於是乎年度的專案型外包人力方案成為最佳解,讓同領域的學長、同袍或學弟優秀人才同聚一堂為國家專案努力不懈,但是一年一約的外包派遣契約讓這群菁英份子感受到同工不同酬的差別待遇,出差公務旅費補助差異化,讓只有原本體制內的工作者享有最完整的補助,機票、飯店住宿還有差旅費,而身為館長Jason和學弟們所屬的外包廠商就無法擁有完全相同的體制內補助,漸漸地也醞釀了對差別待遇不受尊重的不滿之聲。 一起轉整才是正途  繪圖CFC 由於Jason館長是被學弟挖角進入此專案擔任計畫主持者,除了在專業的不可取代性之外,學長的身份也讓表達的話語鏗鏘有力,換句話說,館長高薪白領身份的談判籌碼高於一般基層勞工,無須激進抗爭,在動之以情的攻勢搭配說之以理的全盤分析下,彼此不傷和氣地將話講開來說明白,正所謂識時務者為俊傑,團隊能夠在管理者善意的處理下,原本直屬於國防部的專案計劃,於Jason館長學弟的承諾下,透過單位法人化也經由其研發特屬性質的考試任用既有的外包人才讓計劃持續不斷地運作著,正所謂管理皆存乎一心。 針對國美館展場人員由派遣遁入承攬問題,Jason館長認為國美館應從外包人員中擇優任用,因為從工作中所有的實務經驗知識與學校所教育出的藝術觀念有所差異,而派遣是短期需求所需的人力,當人力需求已超過短期時程之時則代表館方的確長期需要這些人力就應該妥善處理予以直接僱佣,勞動部也應直接介入去落實所謂的長期僱佣認定才能保障勞權,政府採購法的最低標使用也常壓迫勞工工作條件,人力不足也應由源頭的員額去增加,故政府應帶頭示範正確的作法民間才能上行下效共創更好的未來。 x 回到《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會刊》中華民國112年 第006期

「勞資協商」存在嗎?

回顧 2020/3/8 會員心聲 文/陳勤芳 會員代表 緣起   |  工作期間將從一年縮短至五個月、人力縮減至三分之一   大家好,我是國美館會員勤芳,最近過的好嗎?先祝大家身體健康、諸事平安,防疫工作都辛苦了。簡述入會緣起,因107年11月底派遣公司現場督導以口耳相傳利用恐慌心理操作同仁不安全感,31名現場服務員當中有15位有自覺要站出來抵抗資方無預警縮編之勞動條件惡化情事並於該年11月29日下班後由首位於10月加入工會的同事玲帶領一行19人前往瑋燁法律事務所諮詢,於是踏上了工會活動這條路,個人工作權也因此於派遣契約到期日107年12月31日畫下句點,108年起開始了「回復原職」為訴求的點點滴滴,目前仍維持現在進行式期待在制度夾縫中仍有一線生機。   撰文此時已屆109年3月,內心已不再慷慨激昂,回首過去不逕捫心自問〝「勞資協商」是否存在?〞107年12月25日被新公司告知不續聘的我們不到七天的時間去回應,派遣制度的好處在於期滿不續聘對資方而言完全合法,勞工的最終籌碼就是將自身工作權冀盼於「管理者良知」的覺醒,而這無法量化的良知想望能否藉由工會活動的進行而觸發任何一丁點的可能性?在108年12月9日的立法院閉門協商會議露出一點曙光。 108年12月9日的立法院閉門協商會議示意圖   繪圖CFC 進行   |  回復原職的訴求   原107年12月18日台灣銀行勞務共同承攬契約之指定受理現場人員採購案的雷德曼保全公司倉中興協理於國美館的現場人員辦公室說明會中,要派單位國美館展覽組管理監督本案之約僱人員林 X 汝小姐回應辦公室同仁們提問,明白表示現場服務員的年資累計一事在她電洽台中市勞工局後為「違法情事」,以後無論由誰承接也不會進行年資累計。但在一年後卻有180度大轉彎,台灣銀行勞務共同承攬契約的負責人表示「過去並無人提出此需求,現在已納入合約內」。所以年資併計一事就這麼「順應民意」地又恢復了其「合法性」,溝通果真是非常重要的一門學問啊!但這不是國美館自身需釐清的問題嗎?為何勞工需要犧牲工作權透過工會之名去進行「向上管理」?   派遣勞工的年資併計是打臉公部門「假派遣真僱佣」非常重要的事證之一,它代表了非短期人力需求的真實存在。工會會員無法回復原職也代表了資方只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卻不肯正視真正人力短缺的問題。工會法的保護效力...

假承攬—真與假的一線之間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媒體報導博客來與清潔工簽改簽承攬約後不適用勞基法的爭議,一時輿論嘩然。同時間,被鴻海停職的副總裁兼技術長主張其工作適用勞基法,求償6200萬元。兩個事件似乎顛覆了一般人所理解的勞工概念。 無矛盾律: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在邏輯學裡面有一個定律叫無矛盾律,意思是說:事物不能同時「是」跟「不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所以一個命題如果是「真」,就不能是「假」;又是真又是假的命題,會陷於自相矛盾的結果,不能成立。例如一個大前提(命題)認為只要是人都會死,另一個小前題說某A是人,所以得到的結論是某A是人如果為真,則必然會死,否則就會自相矛盾。 矛盾容許論:極端例外的情形應容許矛盾存在   但是有一部分人可能會主張某A並未死亡,而是轉化為靈魂,繼續存在人間,我們無法否認他的想法,而且可能還會支持他。這種即為真又可能為假的矛盾容許理論是一種極端例外的情形,並非經常性的存在。因此,無矛盾律的一個難點在於命題本身的歧義性,「人必然會死」這個命題並非真理,而是「死」的定義如果不夠明確,則必有爭議,也無法完全排除極端例外的情形。 個人的假承攬   按這個定律來推論,在契約自由的前提下,勞工的意思如果為真,則其所簽定的承攬約必然為真。反之,如果該承攬契約為假,則勞工簽承攬約的意思必然為假。但是最大的困難在於勞工的意思如何確認?   有法院的判決認為,用反證的方法來證明如果承攬契約為假,則勞工必須證明其意思表示是受到脅迫,而且必須是在「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民法第93條)。勞工做不到,就不能說他的契約是假承攬。 民法世界:看不見當事人真意   在民法的世界,法是用同質性的角度來看待雙方當事人,將勞工和雇主視為形式對等的兩個「人」,意思自由的推論是以形式自由為前提,實質自由為例外,所以不管哪一方主張其所簽的契約不具意思自由的話,就必須負舉證責任,而且有期限的限制(除斥期間),以彰顯民法契約自由的精神。 勞動法世界:不承認勞方有某種程度的意思自由   但是在勞動法的世界是用非同質性的角度來看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否認勞資雙方某種程度的合意為真,而以強制規定來取代。所以法院在解釋勞動契約的時候,往往會強調:不以民法所規定之僱傭契約為限,凡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之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仍應認屬勞動契約。這句話的意思並沒有否定民法層...

禮卷,發還是不發?

文/陳勤芳 幹事      五月一日是勞工節,理論上勞工朋友此日為國定假日可放假休息一天,除了上街遊行抗議,回顧一下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的會員們曾經有過怎樣的勞工紀念品呢?據拷問前任理事長月霞姊得知,草創時期比較辛苦,資源拮据要爭取隨著勞動契約期滿之際不斷歸零的年資併計,還有會員集結起來訴訟爭取被制度合法吞噬的退休金……勞心又勞力地奔波,民國106年五一勞動節工會曾經發送過保溫瓶、107年有反光帽及少數背心,還有108年至110年大受中榮會員好評的超市禮卷,禮卷發送雖然執行起便利迅速,但這種單向無互動交流來凝聚會員向心力的福利開始受到質疑與檢視,於工會幹部例行會議的討論中111年起變更為增加會員彼此互動交流機會而舉辦的小型餐聚為主,期望會員參與率提升,勞資糾紛能夠進化為勞資合作的境界。 禮卷哪裡來?   話說過去曾經將近六年國美館派遣勞工展場人員經驗裡,五一勞工節未曾領過紀念品,連過新年上工紅包,春節初二上工唯一一次的外包公司紅包新台幣100元整,微薄的扁扁一包還必須跟未曾謀面的公司主管拍照以利公司留存,當時笑得苦澀,只能說聊勝於無,遑論當天沒排班的同仁沒有紅包可領,初三開工還是春節但公司不發紅包就是不發,初三開工同仁只能碎碎唸表示不滿。回顧過往工作經驗裡,勞工紀念品與公司福委會的經營管理相關,有大賣場禮卷、戲院電影票或特約商店的優惠等等族繁不及備載,而一切福利與每月所繳交給公司福委會的福利費緊密相關,正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要怎麼收穫先怎麼栽。 五一勞動節告訴我們「勞工權利一直都是爭取而來」   那五一為何可以休假?其緣由為歐美工業革命之後,生產線帶入機械化並未替人工作業帶來福氣,機械化讓工時更長,每人每天工作時數平均下來至少10小時,周休一日,美國勞工集體要求縮短過長工作時數,當時的勞工鼓吹推行38制為合理工作時數,「工作8小時,自由活動8小時,休息8小時」這三個8小時。西元1886年5月4日美國當時的工業重鎮芝加哥,移民勞動者的不滿溢滿到爆炸,警民衝突流血(Haymarket affair)造成警民傷亡和政府強制不受控者入監服刑之訴訟案判決絞死刑成立及入監者仍存活者後期獲得無罪釋放出獄,但特赦前已有人於獄中自殺喪失寶貴性命。勞動史學者承認其美國芝加哥勞工運動影響世界勞動歷史,其響應為世界諸國多將五月一日制定為勞動節,鑑古知今,芝加哥大罷工的137年後,讓我們...